1.术语和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。
1.1 沐浴场所 bathing place
指为消费者提供淋浴、盆浴、池浴、药浴、桑拿、温泉、SPA等沐浴设施,并提供搓澡、足浴、保健按摩、修脚、餐饮等配套服务项目的企业。
注:沐浴场所包括浴场(含会馆、会所、休闲部、俱乐部所设的浴场)、桑拿中心(含宾馆、饭店、酒店、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)、浴室(含浴池、洗浴中心)、温泉浴(温泉度假村)。
1.2 桑拿sauna
蒸气浴,一种利用蒸汽排汗去污的沐浴方式。
1.3 SPA(拉丁文Solus Par Aqua)
指以水为载体,通过相关设施、设备和配套的专业技术服务于人体有利健康的一种保健方式。
1.4 温泉spring[pagebreak]
地下泉水,温度在摄氏25度以上,并在1公升泉水内,至少含有一定量的规定矿物成份,如游离碳酸、氢离子、氟离子等,称为温泉。
1.5 人造温泉 man-made spring
由机械加入含有天然矿物质的矿粉合成的温泉,其成分应同天然温泉相同。
1.6 保健按摩
保健按摩是指操作运用按摩手法,在人体的适当部位进行操作从而达到消除疲劳,增强体质,健美防衰,延年益寿的目的。
1.7 SPA水疗师
指通过专业培训得到资格认证的SPA水疗护理人员。
2 开业要求
2.1 沐浴企业开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服务和商业网点设置规划要求。
2.2 沐浴企业在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时,应落实《沐浴场所卫生规范》中有关文件规定要求。
3 专业要求
3.1 经营服务场所
3.1.1 场地面积应符合:
—浴场经营服务场地面积宜不小于2000m2。
——桑拿中心经营服务场地面积宜不小于600m2。
—浴室经营服务场地面积宜不小于400m。
3.1.2 行业标志明显,装饰美观,字号牌匾的中英文书写规范、醒目,图片大方、得体,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,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,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卫生许可证等均要明示,应有物价部门审查认可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。
3.1.3 房屋结构合理,墙体牢固,防水性能强,室内照明、通风良好,地面平整防滑,墙壁保温、隔热、隔音,排水设施畅通。
3.1.4 门厅、男女沐浴区域、候浴更衣室、休闲场所(堂口、大厅、房间)娱乐服务区域、操作间、洗涤间、消毒间、卫生间、走廊通道等布局合理,相互间的比例适当。
3.1.5 男女沐浴区域、候浴更衣室、堂口、大厅、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,无异味,有冷暖调温设备。
3.1.6 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,不能纳管的应自行处理达到GB8978标准的规定。
3.1.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标准的规定。
3.1.8 边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标准的规定;如有振动影响的,应符合GB10070标准的规定。
3.1.9 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17790的规定。
3.1.10 安装、改装店招店牌应符合各地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。
3.1.11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、整洁、美观。
3.1.12 图形标志应符合GB/T10001.1的规定。